高階醫品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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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品師甄審

高階醫品師

甄審辦法

第一條  臺灣醫療品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知識與技術、培訓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其專業素質,特訂定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辦法。

第二條  凡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且入會或擔任團體會員代表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本會醫療品質管理師資格三年或擔任區域級以上醫院院長或副院長累積滿二年,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

一、具有醫師資格或醫務管理、公共衛生、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以上,從事醫療品質病人安全之實務工作四年(含四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二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30點以上者。

      二、具有非醫療相關科系之博、碩士學位,但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相關學術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二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30點以上者。

      三、具有醫務管理、公共衛生、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30點以上者。

      四、具有非醫務管理、公共衛生或護理但具有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且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六年(含六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並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40點以上者。

      五、醫務管理、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專科學校畢業,且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並於六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50點以上者。

  第三條  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考試範圍包含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理論與實務等相關內容,並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以筆試方式進行,第二階段以口試方式進行,同時通過兩階段考試者,取得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資格。若第一階段筆試通過,第二階段口試未通過者,得保留二年筆試成積。

  第四條  若投稿本會醫療品質期刊接受刊登的論文或是投稿ISQUA研討會接受的論文之第一作者或是通訊作者(至多二位) (一篇只能使用一次),參加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筆試成績加5分,且加分上限為10分。

  第五條  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報名方式、報名日期、筆試日期等考試相關資訊,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

  第六條  參加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採通訊(郵寄)或網路方式報名。

  第七條  報名參加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第二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在職證明正本(須註明服務年資)

      五、畢業證書影本

      六、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學術研習會證明

  第八條  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第九條  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45點(含)以上,每年至多認定25點(含),本協會主辦之學分須佔60%以上,每一年不得0點。

  第十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如下:

      一、由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每小時得1點之繼續教育積分,非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每小時得0.5點繼續教育積分。

      二、上述時數之認可凡不足0.5小時者,以0.5小時認定之,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認定。

      三、參加國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學術活動並經本會認可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累積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辦理之。

      四、在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期刊發表論文者,每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10點繼續教育積分,若同時為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至多二位)10點繼續教育積分,第二作者得5點繼續教育積分,其餘作者得1點繼續教育積分。

      五、在本會所舉辦學術活動或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中論文海報展示:第一作者得2點教育積分、論文口頭報告:報告人得4點教育積分、特別演講:演講者得10點教育積分。

      六、本協會會員大會暨學術活動者,得10點繼續教育積分。

  第十一條  申請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有效期限展延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影本

      三、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影本

      四、服務證明正本

      五、證書展延費

  第十二條  證書展延

      一、申請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展延者,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第十條所列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由本會通知申請結果,合格者並換發新證書。

      二、申請證書展延者,需依據第九條規範取得積分,若未達相關積分數者,可有一年補正期,俟取得足夠積分後,方可換證。

  第十三條  有關高階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考試,本辦法未規定者,由本會學術發展委員會研議並送理、監事會議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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