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品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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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品師甄審

醫品師

甄審辦法

  第一條 臺灣醫療品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知識與技術,培訓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其專業素質,特訂定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辦法。

  第二條 凡為本會會員,且會員年資一年(含一年)以上之會員,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會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

      一、具有醫師資格或醫務管理、公共衛生、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博、碩士學位,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15點以上者。

      二、具有非醫療相關科系之博、碩士學位,但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二年(含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20點以上者。

 三、具有醫務管理、公共衛生、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30點以上者。

 四、具有非醫務管理、公共衛生或護理但具有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學位,且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並於一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40點以上者。

 五、醫務管理、護理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專科學校畢業,且從事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之實務或學術工作五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並於二年內參加經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50點以上者。

第三條 本會學生會員取得醫療品質管理師資格規範如下:

  一、醫學、牙醫、藥學、護理、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系、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系、職業安全與衛生、健康產業管理、健康風險管理、運動醫學、生物影像暨放射科學、口腔衛生、呼吸治療、長期照護、生物醫學工程、語言治療與聽力、營養、生物醫學、健康事業管理、聽語障礙科學、生死與健康心理諮詢、運動保健、(健康)資訊管理、生物科技暨製藥等學系()或經本會認可之醫療相關科系之大學院校在學學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參加醫療品質管理師檢定筆試:

 (一)修畢三年級課程。

 (二)二技修畢一年級課程。

 (三)研究所。

  二、醫療品質管理師合格者,發給醫療品質管理師檢定合格證明,筆試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就學期間不列入三年計算。

  三、領有醫療品質管理師檢定合格證明,且於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內畢業後有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會第二階段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口試,口試合格者發給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

(一)具學士學位並於口試前一年內參加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30點以上者。

(二)具博、碩士學位並於口試前一年內參加本會主辦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累積教育積分達15點以上者。

  第四條 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及檢定範圍包含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管理理論與實務等相關內容,並分二階段進行甄審,第一階段以筆試方式進行,第二階段以口試方式進行,若未通過第二階段口試,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

第五條  若投稿本會醫療品質期刊接受刊登的論文或是投稿ISQUA研討會接受的論文之第一作者或是通訊作者 (至多二位) (一篇只能使用一次),參加醫療品質管理師筆試成績加5分,且加分上限為10分。

  第六條 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及檢定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報名方式、報名日期、筆試日期等考試相關資訊,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

  第七條 參加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及檢定,採通訊(郵寄)或網路方式報名。

  第八條  報名參加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考試,應準備下列資料:

一、報名表

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第二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在職證明正本(須註明服務年資)

五、畢業證書影本

六、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學術研習會證明

  第九條  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第十條  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60()以上,每年至多認定25(),本協會主辦之學分須佔60%以上,每一年不得為0點。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如下:

一、由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每小時得1點之繼續教育積分,非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每小時得0.5點繼續教育積分。

二、上述時數之認可,凡不足0.5小時者以0.5小時認定之,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認定。

三、參加國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學術活動並經本會認可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累積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辦理之。

四、在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相關期刊發表論文者,每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10點繼續教育積分,若同時為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至多二位)10點繼續教育積分,第二作者得5點繼續教育積分,其餘作者得1點繼續教育積分。

五、在本會所舉辦學術活動或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醫療品質或病人安全學術活動中論文海報展示:第一作者得2點教育積分、論文口頭報告:報告人得4點教育積分、特別演講:演講者得10點教育積分。

六、本協會會員大會暨學術活動者,得10點繼續教育積分。

  第十二條  申請醫療品質管理師有效期限展延者,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影本

三、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影本

四、服務證明正本

五、證書展延費

  第十三條  證書展延

一、申請醫療品質管理師證書展延者,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第十二條所列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由本會通知申請結果,合格者並換發新證書。

二、申請證書展延者,需依據第十條規範取得積分,若未達相關積分數者,可有一年補正期,俟取得足夠積分後,方可換證。

  第十四條 有關醫療品質管理師甄審考試,本辦法未規定者,由本會學術發展委員會研議並送理、監事會議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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