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醫療品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組織各級醫療機構相關專業人員,以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巿。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構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知識與技術分享平台,提供各級醫療機構進行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實務分享、發表、學習與競賽等交流。
二、培訓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人才,提昇其素質,以利推展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工作。
三、從事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相關之研究發展工作。
四、蒐集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相關資料,發行刊物雜誌,以供會員推展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管理工作之參考。
五、辦理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有關之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六、得接受政府機關或醫療團體委託,舉辦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活動專案計畫等。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其入會資格與權利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目前或曾在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服務,對醫療品質事務有與趣之醫事人員、醫院管理人員或實際從事醫療品質管理工作等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宗旨的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團體會員。醫療院所類別依據行政院衛福部醫院評鑑標準,區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醫療院所等五類,可分別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依序為五、四、三、二及一人,行使會員權利;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療事業團體,可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
在學學生,依規定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四、永久會員
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繳納贊助費後,為贊助會員,其會員權利除選舉權外,與個人或團體會員相同。
六、名譽會員
由理事、監事推荐,經理監事會通過之個人得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時,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 除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人會員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之權利由其推派之會員代表行使。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大會決議指定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集開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辦法如下:
一、本會置理事廿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當選之理事、監事無法任職出缺時,則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之。
二、因特殊情況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通訊選舉程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
1.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並應載明寄回截止時間。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2.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3.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一、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有列席本會理事、監事會等各種會議及活動之權利,具發言權並提供本會會務發展之諮詢。前列榮銜均為無給職,應於理事會議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頒發聘任證書。
二、名譽理事長之聘任:
得由現任理事長提議上屆卸任理事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三、名譽理事之聘任:
本會歷任理事長卸任後未聘為名譽理事長者,得由現任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為名譽理事。
四、顧問之聘任:
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相關領域之賢達人士,得由現任理事長提議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為顧問。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三、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
一、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本會理事會議因特殊原因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召集之,參與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之理事,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與訂定組織辦法等事宜,則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四、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五、理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一、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本會監事會議因特殊原因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召集之,參與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之監事,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與訂定組織辦法等事宜,則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四、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五、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
(1)醫學中心:新台幣伍萬元。
(2)區域醫院:新台幣貳萬元。
(3)地區教學醫院(100床以上):新台幣壹萬元。
(4)地區醫院(99床以下):新台幣伍仟元。
(5)基層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療事業團體: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
(1)醫學中心:新台幣貳萬元。
(2)區域醫院: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3)地區教學醫院(100床以上):新台幣壹萬元。
(4)地區醫院(99床以下):新台幣伍仟元。
(5)基層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療事業團體:新台幣貳仟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4.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晝、收支預算、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8月15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