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首頁

協會簡介

會議記錄

110-01-07

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

一、各委員會與秘書處工作報告:

第十屆教育訓練委員會、病歷暨資訊品質委員會、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護理品質促進委員會、編輯委員會、國際合作委員會、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及病人安全委員會所提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報告。同意備查,並請各委員會繼續依計畫執行。

(一)教育訓練委員會

  1. 已於2020/12/25(五)假臺北榮民總醫院舉辦「2020年品質改善成果發表競賽」,活動如期舉行,圓滿完成。相關參賽圈隊分析詳見議程P9~11。
  2. 2021年上半年教育訓練初稿(詳如議程P12),敬請各理監事協助免費資借場地、宣導各場次活動。

(二)編輯委員會

  1. 第九卷第一期已於2020年12月出刊,印製550本,寄出471本給109年有效會員及作者等。
  2. 第九卷第二期收稿及審稿現況,詳如議程P14。
  3. 增加醫療品質雜誌 稿件之方策,詳如議程P15。
  4. 醫策會教學醫院評鑑學術性期刊認定,目前本期刊未符合第一條出刊頻率週期固定,待符合認定資格再行申請。
  5. 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認定,資料彙整中,預計於3月31日前線上申請。
  6. 醫療品質會訊,已於2021年01月-改成月刊發行,由6位副秘書長輪流負責撰寫。

(三)病歷暨資訊品質委員會規劃,維持前主任委員范老師往年的課程主題(基本盤:病歷書寫品質),再與資訊議題串聯並回歸至品質的優化,將於2021年4月假臺中榮民總醫院(中部場)、2021年6月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南部場)、2021年9月假國防醫學院(北部場)舉行病歷研討會,敬請各理監事協助宣導相關活動。

(四)護理品質促進委員會

  1. 將於2021年7月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北部場)、2021年下半年假高雄榮民總醫院(南部場)辦理《護理SNQ獲獎團隊分享會》,課程表草案詳見議程P24~25。
  2. 將於2021年5-6月假澄清醫院中港院區(中部場)、2021年8或11月假高雄榮民總醫院(南部場) 辦理《護理專案分析工作坊》,課程表草案詳見議程P26。
  3. 鼓勵護理職類投稿臺灣醫療品質協會
  4. 鼓勵臨床護理師職類加入臺灣醫療品質協會

(五)國際合作委員會

  1. 2021年國合會計畫詳見議程P27~29。
  2. 規劃建立「國際人才資料庫」,敬請各理監事協助。
  3. 近期活動紀事與籌備參與活動詳見議程P31~45。

(六)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已召開三次會議,確認書名、書目、章節與主筆人。書名為《醫療品質管理與病人安全-理論及實務》,書籍目錄一覽表詳見議程P47。

(七)病人安全委員會

  1. 病人安全委員會成員一覽表詳見議程P48。
  2. 配合台灣病人安全同好會(TPSCC)、美國病人安全運定基金會(PSMF)出刊APSS書籍,有翻譯需求可協助辦理;配合醫策會病安八大目標。
  3. 辦理病安文化塑造高峰會(院長級)、醫療科技與病人安全系列研討;撰寫病安相關主題綜論發表於本會刊物,第十屆病人安全委員會三年計畫與分工一覽表詳見議程P50。

(八)秘書處報告:詳情請見議程P52~57。

(九)提案討論

案由一:修訂醫品師甄審辦法第三條第二點。(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說明:因有學生反應,如需持續升學,將無法在檢定證書有效期限3年內考取口試獲得醫品師證書,故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第十屆第二次會議討論後決議,修訂醫品師甄審辦法第三條第二點。

決議:同意備查,修訂醫品師甄審辦法第三條第二點案。醫療品質管理師合格者,發給醫療品質管理師檢定合格證明,筆試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就學期間不列入三年計算。

案由二:第九屆會員大會臨時動議,擬增加協會理事、監事名額。(提案人:鍾國屏理事;附議:鄭紹宇常務理事)。

說明: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拓展團體會員,未來協會卓越或許能吸引更多個人會員的加入。

決議:應視第十屆的會務運作,並整體評估協會盈餘及運作狀況,再考慮是否新增協會理事、監事名額;若後續決議需新增名額再提至會員大會進行提案。

案由三:新成立「財務委員會」為協會第八個委員會。(提案人:鍾國屏理事)

說明:組織章程中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決議:不另成立委員會。1.財務相關審查事宜,原為監事會工作職責。2.購買會址,僅組成小組執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