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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 |
內 容 |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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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
第一條至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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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員 |
第六條至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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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會員 |
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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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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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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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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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醫療品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組織各級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管理專業人員,以推
廣醫療品質管理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巿。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醫療品質管理知識與技術,分享各級醫療機構推展醫療品質管理實務經驗,互
相觀摩交流。
二、培訓醫療品質管理人才,提昇其素質,以利推展醫療品質管理工作。
三、從事醫療品質相關之研究發展工作。
四、蒐集醫療品質相關資料,發行刊物雜誌,以供會員推展醫療品質管理工作之參考。
五、辦理醫療品質有關之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六、得接受政府機關或醫療團體委託,舉辦醫療品質活動專案計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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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其入會資格與權利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目前或曾在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服務,對醫療品
質事務有與趣之醫事人員、醫院管理人員或實際從事醫療品質管理工作等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宗旨的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團體,經本會
理事會通過者,為團體會員。醫療院所類別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標準,區分為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醫療院所等五類,可分別推派團體
會員代表依序為五、四、三、二及一人,行使會員權利;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
療事業團體,可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
在學學生,依規定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四、永久會員
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繳納贊助費後,為贊助會員,其
會員權利除選舉權外,與個人或團體會員相同。
六、名譽會員
由理監事推荐,經理、監事會通過之個人得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時,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 除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個
人會員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一權;團體會員之權利由其推派之會員代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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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大會決議指定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集開會會員代表
大會,行使會員職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廿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
理事、監事出席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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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以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理事會,監事者會,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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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
(1)醫學中心:新台幣伍萬元。
(2)區域醫院:新台幣貳萬元。
(3)地區教學醫院(100床以上):新台幣壹萬元。
(4)地區醫院(99床以下):新台幣伍仟元。
(5)基層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療事
業團體: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
(1)醫學中心:新台幣貳萬元。
(2)區域醫院:新台幣貳壹萬伍仟元。
(3)地區教學醫院(100床以上):新台幣壹萬元。
(4)地區醫院(99床以下):新台幣伍仟元。
(5)基層醫療院所、衛生機構、醫事院校或其他醫療事業團體:新台幣貳仟元。
3.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4.永久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晝、收支預算、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
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
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
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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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奉內政部同意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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